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巩固提升建筑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以改革创新引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建筑业改革创新取得明显成效,新型建造方式和建设组织方式推进效果显著,“浙江建造”品牌效应进一步体现,打造全国新型建筑工业化标杆省。
———绿色建筑迈上新台阶。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高品质绿色建筑比例稳步提高。加快推行以机械化为基础、以装配式建造和装修为主要形式、以信息化和数字化手段为支撑的新型建筑工业化。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35%以上,钢结构建筑占装配式建筑比重达到40%以上。
———产业发展树立新优势。建筑业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继续保持全国前列,建筑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GDP)比重保持5.5%以上。培育200家以上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以及100家以上设计、施工、研发一体化的专业承包企业。产业工人队伍进一步优化。
———科技创新打造新平台。建筑信息模型(BIM)、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建造等数字技术全面应用于建筑产业,数字化应用能力进一步提升。智慧工地覆盖率达到100%。累计建成省级以上技术中心150家。
———质量安全保障形成新机制。完善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工程参建各方主体主要责任、政府监督责任相衔接的质量安全体系。推进工程质量责任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标准化。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法规、标准和保障体系基本完善。
———行业治理能力实现新突破。全面推进数字化改革,行业整体智治水平显著提升。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更加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建筑市场体系进一步形成。惠企减负效应更加显现,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深入实施绿色建筑推广行动,推进建筑业绿色发展
(一)加快推进绿色建筑。认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完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高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的绿色标准要求。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大可再生能源应用,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行绿色建造方式,提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推进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和推广应用,建立绿色建材采信机制。(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二)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稳步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适宜装配式结构的政府投资新建公共建筑以及市政桥梁、轨道交通、交通枢纽等,提倡优先采用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加快推广先进适用的结构体系和围护体系。加快工程机械产业体系培育,引导工程总承包企业建设与装配式建筑相配套的机械化施工队伍。(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加快推进装配化装修。加快装配化装修技术和标准研究,大力推广管线分离、一体化装修技术。推广应用整体厨房、卫浴等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品。加强装配化装修在商品住房中的应用,推动装配化装修和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深度融合。(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三、深入实施科技创新行动,推进建筑业创新发展
(一)强化数字化引领。推行智能建造,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城市信息模型(CIM)和5G等在建筑领域的集成应用。鼓励政府投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以及市政桥梁、轨道交通、交通枢纽等,推行BIM技术和专项咨询服务模式。大力推进先进装备的研发、制造和应用,提升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探索具备人机协调、自然交互、自主学习功能的建筑机器人批量应用。(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强化科技体系创新。鼓励各地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龙头骨干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导、数字引领的科技创新体系。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探索由相关社会组织承接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服务。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共建具有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功能的联合创新载体。(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科技厅)
(三)强化企业科技创新。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和院士、博士后工作站建设,鼓励特级建筑业企业争取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一级建筑业企业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专业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推进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提升“高大难特”项目攻坚能力。(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经信厅)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建筑业企业优秀科技成果申报省科学技术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建设厅)
(四)强化工程造价和标准管理创新。开展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全国试点工作,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机制。强化估算指标、概算定额编制。健全价格信息预警机制,提升价格信息公共服务能力。联合司法部门、仲裁机构健全工程造价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计价规则研究。(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四、深入实施政府工程引领行动,推进政府工程规范建设
(一)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推动政府投资工程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向由政府组建的专业机构、建设平台集中组织建设转变,实现投资、建设、监管分离,不断提高项目管理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控股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并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对合同约定的包干部分,结算时不予调整。工程总承包单位(含联合体)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业务。(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积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支持专项咨询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向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转型,加快培育一批涵盖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领域和投资决策、建设实施、运营维护等阶段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对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省投资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鼓励建设单位按产生效益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五、深入实施质量安全标准化行动,推进建筑业安全发展
(一)加快工程质量责任标准化。深入实施质量安全标准化三年行动,针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质量控制、施工工序控制和质量验收控制等过程,项目人员、技术、材料、分包、施工、资料、验收管理等方面,大力推行质量责任落实、设计源头管控和工序工艺实施标准化。出台强制性成品住宅验收标准。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探索建立区域质量评估制度。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施工单位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完善质量责任溯源制度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保险制度。制定工程质量与预售许可联动管理办法和质量投诉管理办法,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对质量投诉较多且调查属实的已交付住宅小区项目质量责任主体特别是施工和监理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从业资格;对在工程质量问题投诉中不积极整改、推诿扯皮造成信访,经查证属实的,对建设和施工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对于建设、监理、施工和工程检测等参建各方主体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发生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使用不合格材料和产品、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的,依法移送执法部门查处,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二)加快风险防控标准化。推进以行为规范化、管理程序化、场容场貌秩序化和防护定型化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将标准化建设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全面落实遏制重大事故防范措施,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实行差异化管理,严格落实隐患分色治理机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倒逼安全责任落实。制定出台建筑施工领域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实施指南。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安全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险。(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三)加快整体智治标准化。实施质量安全管理智慧化、信息化、标准化工程。加快安全风险普查系统建设,确保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各类风险数据动态入库、精准管控。加快房屋建筑工程全生命期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建设,大力推广应用“物联网+互联网”技术,构建实施“安全码”制度。推广远程监测、自动化控制、自动预警等设施设备使用,构建涵盖许可、执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安全生产数据云平台。保障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投入,及时测算调整相关费用计取标准,补充完善现行计价依据体系。(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科技厅)
六、深入实施建筑业企业强基固本行动,推进建筑业转型发展
(一)加快向现代企业转型。鼓励和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以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推进混合所有制和项目股份制改革,建立管理、技术、资本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现代企业制度。(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二)加快向基础设施和专业领域转型。支持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领域骨干企业向建筑工业化企业转型,支持专业承包企业走“专精特”道路。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业务,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各地在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定数量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标段,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建设。支持建筑产业发达地区开展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综合实验区建设。大力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吸引央企和省外优质建筑业企业来浙设立总部或区域中心。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军民融合。(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三)加快向现代产业工人转型。做好全国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工作。发挥建筑业企业培训主体作用,鼓励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等建筑工人培训力度,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建立建筑职业(工种)人工成本信息发布机制,引导企业将薪酬与技能等级挂钩。(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
七、深入实施行业治理能力现代化行动,推进建筑业整体智治
(一)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出台信用分级管理政策,建立以保障质量安全为核心的统一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信用信息库,实现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事项相关联。(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改革,逐步提升企业资质审批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建立统一开放市场,各地不得以备案、登记、限制投标等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在招投标活动中充分发挥信用监管机制作用,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市场主体参与建筑市场竞争。(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二)加强招标投标制度建设。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坚持择优和竞价相结合,实施技术、商务、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探索推行合同网签和评标定标分离。(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加快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各行业监管系统对接,推进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
(三)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全面开展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及从业行为的动态检查执法。(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加强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建立多部门联合查处惩戒机制,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发生重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履约及工程质量保证金,鼓励其他投资项目提高工程保函覆盖率。扎实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和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因不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八、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筑业改革创新工作,制定务实举措,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落实。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二)加强金融支持。积极扩大抵质押品范围,支持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工程项目等作为抵押进行贷款。支持金融机构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和发行债券融资等金融服务。将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纳入绿色金融重点支持范围。通过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三)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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