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上午,济宁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济宁市“十三五”政府立法工作情况暨《济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市司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发布会,介绍济宁市“十三五”政府立法工作有关情况,解读《济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
近年来,济宁市司法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勇于创新、主动作为,政府立法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2015年8月获得立法权以来,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0件、市政府规章11件;开展法规规章集中清理5次,修改地方性法规2件,充分发挥了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重点领域立法扎实推进
按照精练、准确、管用的原则,将突出地方特色和解决实际问题作为立法工作的生命加以认真对待,增强立法项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聚焦生态环保领域,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守护蓝天白云,守护绿水青山,出台了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泗河保护管理条例》《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
二是加强城乡建设管理,完善长效机制,创造整洁文明的济宁形象,出台了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养犬管理条例》等。
三是加快新型城市建设,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务水平,促进转型发展,出台了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等。
四是推进提升素质固安工程,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出台了济宁市《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法》等。
科学立法取得新进展
坚持问题导向,着眼解决实际问题,深入推进科学立法,确保制度设计科学合理、有特色、可操作。充分借助“外脑”为政府立法服务。组建起19名党政一体法律顾问+115名法律专家库为成员的法律顾问团,发挥法律智库服务地方立法的助力作用。调研中注重做到“两结合”,即听取执法机关的意见与人民群众的意见相结合;听取实际工作者的意见与专家学者的意见相结合。在制定《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时,组织了市林业局、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等单位通过现场察看、召开座谈会、走访村民等方式,进一步掌握了全市古树名木数量、分布和现状,总结了保护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为《条例》的制定准备了第.一手资料。
民主立法取得新突破
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凝聚最.大共识,得到广泛认同,成为济宁立法的亮点。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从立项、起草、审查到审议各环节都实行公众参与,积极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在制定《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到公众的修改建议200余条。其中,“治理小广告”、“禁止在道路两旁占道经营”等内容都吸纳到法规之中。建立立法咨询制度。确定26个立法联系点,聘请立法咨询员,邀请公众代表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建议,使地方立法更加“察民意、接地气”。
依法立法取得新成果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做好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确保地方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重视文件施行效果,严把施行关,将各类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统筹结合,科学开展清理工作,并提出切实有效的修改、废止及改进立法、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从源头上确保制度建设与上位规定相一致。2020年,根据上位法修订情况,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开展了涉及民法典的清理工作、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清理工作、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等清理工作,进一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济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济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12月26日以市政府令第70号公布,即将于2月1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
综合管廊设施是城市综合承载力的典型标志之一,加强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对于完善城市功能、集约利用土地和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相继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指导性文件。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十三五期间开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2000公里以上”的目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具体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管线管理、运营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34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规定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综合管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了鼓励综合管廊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2、规划与建设。规定了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的有关要求,各区按照市专项规划组织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同步配套建设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手续。
3、管线管理。对管线入廊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入廊管线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管线入廊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运营管理。明确了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规定;对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和安全运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
5、法律责任。设定了对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营行为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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